中国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征缴常见问题解答(二)
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受让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受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股东名册(指股权变更前、后全部股东认缴资金、实缴资金、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转让协议签订日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转让股权原值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担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其它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申报的股权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坐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继续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事先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纳税申报义务 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事后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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