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企业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 根据《公告》规定,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因此,企业如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税款可以退还 根据《公告》规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纳税人在《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因此,企业在《公告》印发前多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减免税申报 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按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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