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6中国税务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简介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雇员人数不超过300人,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雇员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 增值税税收优惠
- 根据财务【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含本数)。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享受优惠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法规
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四、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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