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涉税问题
借款合同须明确规定借款用途(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非出于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借款金额、时间和利率(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等信息。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如已超过“小额零星”标准,须要求个人提供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利息发票(个人按照“贷款服务”缴纳1%增值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相关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500元/次,免征增值税。 *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企业在支付借款利息给个人时,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个人关联方借款,须参照关联企业债资比相关要求,按照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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