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6中国税务 -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简介
- 按《公司法》规定须清算的企业
(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按《企业破产法》规定须清算的企业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企业重组中须清算的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无须清算)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包括港澳台地区);
(3)企业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和其股东须进行所得税清算;
(4)企业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解散分立),被分立企业和其股东须进行所得税清算。
企业清算所得 = 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资产的计税基础 – 清算费用 – 相关税费 + 债务清偿损益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为企业的清算所得乘以适用税率。
企业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 =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清算费用 – 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清算所得税– 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 – 清偿企业债务
可向股东分配的实际资产 = 资产可变现净值 – 还钱 (实际发生额) – 清算费用 (现金) – 清算所得税 (现金) –职工安置费 (现金) –其他 (欠税等)
- 申报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所得税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为一个纳税年度,其应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 (应退)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申报清算所得税
企业决定停止生产经营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日为清算期间,其应以整个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应当分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企业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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